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在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