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保护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樟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樟江支流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立桩定界。樟江干流及支流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