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经批准在樟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工程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因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