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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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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

第十五条

有效

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和十五度以上至二十五度以下饮用水水源地坡耕地退耕还林,增加流域内林草植被,涵养水源,改善樟江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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