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一条有效樟江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世界自然遗产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