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二条有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砍伐、烧山开垦、烧荒、取土;(二)狩猎、掘根剥树皮;(三)违反规定野外用火;(四)其他破坏植被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