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樟江流域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与发展第十条有效樟江流域内禁止发展下列产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三)不符合樟江流域保护综合规划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