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渔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