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渔政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