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资金,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为:(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扶持资金;(三)收取的水资源费;(四)河道采砂、采石管理费;(五)捐赠和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