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