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办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取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