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直接在江河、水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