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使用取水工程或设施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格应当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并结合城乡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逐步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按照规定报批。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