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批准后应当及时在《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绵阳日报》和绵阳人大网上刊载。在《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