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审议和表决后,再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