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垦、侵占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荒地、林地和用于建设隔离设施与生态缓冲带的隔离地;(二)围填饮用水水源水域造地;(三)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与治理工程设施;(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