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进行垂钓、野炊、露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