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