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工作条例/第二章 社区建设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