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立、完善社区共建机制。社区群团组织、驻社区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区建设、治理。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驻社区单位整合内部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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