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社区内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协助、配合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参与社区建设、治理活动。

鼓励实行居(村)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交叉任职。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