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天池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天池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举行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五)从事餐饮、交通运输等商业经营活动;

(六)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

(七)在险要部位进行登山探险活动;

(八)影响生态与景观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