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天池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天池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二)举行大型游乐等活动;(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四)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五)从事餐饮、交通运输等商业经营活动;(六)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七)在险要部位进行登山探险活动;(八)影响生态与景观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