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在天池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沙、取土、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设施、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在水体清洗容器或车辆;
(四)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药材;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扔垃圾;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烧香点烛;
(九)强行或者以诱骗方式向游客兜售物品、提供服务;
(十)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十一)逃逸门票;
(十二)损坏景观、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