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在天池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天池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举行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摄制电影、电视、宣传片等;
(五)从事餐饮、交通运输等商业经营活动;
(六)开展科学试验、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等活动;
(七)在险要部位进行登山探险活动;
(八)影响生态与景观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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