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新区开发、重点功能区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制度,保障绿色生态城区运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