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