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工作。

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新区开发、重点功能区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制度,保障绿色生态城区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