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下列活动: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三)建筑能效测评、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