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下列活动:(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及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二)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三)建筑能效测评、合同能源管理、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示范;(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五)绿色建筑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