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二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等设施运行正常;(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标准;(四)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五)垃圾收集容器规范设置,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