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日常维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