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三条有效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可以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日常维护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