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