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的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