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不得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的绿色建筑相关产品。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应当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有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告要求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告。绿色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以及质量保证期、地址等信息标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