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单位应当入廊而未入廊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