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市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的,通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挖掘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处以罚款。属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