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以及管廊内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设计图纸报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认为可能对入廊管线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