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管廊内管线发生事故时,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管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并及时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告知所在区人民政府。

管廊紧急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公路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发生故障三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