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线单位在管线施工与维护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抄送管廊运营维护单位;

(三)施工时对管廊以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组织管线入廊敷设、竣工验收、迁移、变更、废弃;

(五)管线使用和维护时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六)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以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七)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八)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当取得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同意,并制定符合相关要求的施工方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督促管线单位整改;未整改的,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