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做好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三)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管线入廊施工、巡查、养护和维修;

(四)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五)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和安全评估;

(七)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发现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