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