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十九条有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线单位应当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和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在运营维护初期不能通过收费补足成本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