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要求入廊。在管廊以外的位置申请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市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逐步有序迁移至管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