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合理安排管廊项目。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机构与其签订协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价格形式、收益和风险分担方式以及退出机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