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刑事案件的涉案物;
(二)行政案件中的追缴物、没收物、有价格争议的其他涉案物;
(三)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价格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涉案物。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
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承担质证义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四)不得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以及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不得购买所鉴证的涉案物;
(五)不得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
(六)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价格鉴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证的情形。
委托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案件当事人发现价格鉴证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由委托人申请其回避。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鉴证活动应当接受委托人、案件当事人的监督。
鉴证程序
本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由委托人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
(一)委托人委托;
(二)价格鉴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鉴证机构指派或者组织、聘请专业人员调查取证、勘测检验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
(一)委托价格鉴证的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二)委托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委托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四)有关资料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收到价格鉴证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鉴证期限,并向委托人出具受理通知;不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一)委托人已经向其他价格鉴证机构委托的;
(二)委托人不予配合、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涉案物已经灭失、委托人又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的。
(一)涉案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根据政府定价鉴证;
(二)涉案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参考当地实际价格水平鉴证;
(三)涉案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根据市场中准价格鉴证;
(四)涉案物属于国内无同类物品比照的进口物品的,根据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考同期国家外汇市场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鉴证;
(五)涉案物已经灭失的,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根据同类物品正常使用予以合理折旧进行鉴证。
涉案物属于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或者属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由价格鉴证机构组织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价格鉴证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鉴证机构不得留存鉴证物品。确因鉴证业务需要留存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毁送鉴物品;鉴证事项完成之后,应当及时退还委托人。
(一)委托人;
(二)价格鉴证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三)价格鉴证基准日;
(四)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
(五)价格鉴证结论;
(六)价格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价格鉴证结论书由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价格鉴证机构印章。
案件当事人认为价格鉴证结论有遗漏或者对价格鉴证结论有异议,要求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自收到价格鉴证结论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在五日内要求原价格鉴证机构补充鉴证或者申请上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其他案件涉案物价格鉴证,由价格鉴证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鉴证费;价格鉴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委托人不得向案件当事人收取鉴证费。
法律责任
(一)从事价格评估社会中介服务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价格鉴证机构执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的;
(三)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四)调换、损毁留存的鉴证物品或者将留存的鉴证物品据为己有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的;
(六)向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索取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示或者暗示给委托人回扣以及购买委托鉴证的涉案物的;
(七)出具虚假的涉案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的;
(八)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价格鉴证机构和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给委托人或者案件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