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价格鉴证按照下列规定,并综合涉案物在鉴证基准日的新旧及完损程度、性能、技术参数、重置价格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进行:
(一)涉案物属于政府定价的,根据政府定价鉴证;
(二)涉案物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规定的基准价为基础,参考当地实际价格水平鉴证;
(三)涉案物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根据市场中准价格鉴证;
(四)涉案物属于国内无同类物品比照的进口物品的,根据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考同期国家外汇市场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鉴证;
(五)涉案物已经灭失的,以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根据同类物品正常使用予以合理折旧进行鉴证。
涉案物属于文物、邮品、字画、贵重金属、珠宝玉石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或者属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由价格鉴证机构组织有关法定检验机构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价格鉴证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