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非营利事业法人,专司涉案物价格鉴证,不得从事价格评估的社会中介业务。

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