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下列区域应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一)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流源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二)侵蚀沟道密集的区域;(三)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四)崩塌、滑坡、塌方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五)开山修路、建房、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六)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