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下列区域应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流源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

(二)侵蚀沟道密集的区域;

(三)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

(四)崩塌、滑坡、塌方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五)开山修路、建房、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

(六)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