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下列区域应当划入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域: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流源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
(二)侵蚀沟道密集的区域;
(三)二十五度以下、十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
(四)崩塌、滑坡、塌方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五)开山修路、建房、矿山开采等人为活动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区域;
(六)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前款所列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