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水源涵养、水质维护、防灾减灾、保水保土为主,加强坡耕地和侵蚀沟治理,以清洁型小流域治理为导向,山、水、田、林、路、渠、村综合整治。

(一)侵蚀沟治理应当以拦挡措施为主,沟道两侧和坡耕地边缘应当设置植物带;

(二)水土流失严重的小河道应当采取植物措施护岸,河道保护范围(护堤地)应当布设植物带;

(三)郁闭度在0.3以下疏林地以及立地条件较差的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区域,采取封禁治理措施;

(四)河流源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加强封育管护和面源污染控制;

(五)坡面经果林应当采取果树池台田、径流排导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六)植被树种应当选择适宜本区域立地条件的阔叶乔灌木;

(七)鼓励村镇居民采取节柴改灶、新能源利用等措施,减少薪炭林砍伐,并予以资金、政策以及技术扶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