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有下列重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改变生产建设项目地点的;(二)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三)公路、铁路以及供电、供气、供油、供排水等线型项目,线路横向变更二百米以上并且变更超过原批准方案的百分之三十的;(四)其他依法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的。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